第一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主要认识是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共鸣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社会稳定而后经济建设服务。
三、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地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四、调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员例会,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汇报本季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
五、街道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培训学校,每年对调解员进行3-4次培训。社区调委会每年对调解人员培训2次。
六、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会主动调解。
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不徇私情,不吃请受礼,公正无私,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要制作协议书,当事人签名,调委会加盖印章,订卷装档。
第二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在社区调委会,及时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对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工作的要及时更换调整。
2、社区调解委员会全体人员参加的司法调解业务知识工作培训,并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司法调解人员工作例会,互相学习、交流心得、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1、抓好调解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运用自学、交流心得等形式学习,提高调解员依法办事能力。
2、抓好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督促各学校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协调各学校落实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抓好社区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对人民群众及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采取集中学法、流动点宣讲、交流体会,制作“五五”普法宣传栏,发放“五五”普法手册。现场解答一些居民群众的法律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法、用法、守法素质有明显提高。以居务公开和对居民开展深入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重点,各社区要把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常抓不懈,把法治、德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1、加强社区调解工作的力度,调解委员会成员要经常深入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重大、疑难纠纷要主动与街道、司法所联合调解。
2、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做到“五有”即有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档案和回访登记薄、有统计台账;“四规范”即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
司法调解人员要准确把握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调解工作,使调解的效能和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
3、以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坚持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深入开展经常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把辖区的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掌握调解的主动权。坚持重大节日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开展以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与信访、维稳、执法部门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全力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稳定。
四、结合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深入社区调解
适逢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工作,社区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民生矛盾,社区调委会将深入居民家中,对各类反映的问题进行悉心调解,遇到有重大矛盾纠纷,立即上报街道、司法所等相关上级部门。
第三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社区调解工作计划。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社区和推进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组各企业将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调解组织,加强工作责任。
在完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碰到居民户发生矛盾不管是白天黑夜,要做到随叫随到,公平合理,及时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同时要继续保持吸收“五老”人员的良好方法。
三、预防解决各类不稳定因素。
一是调查摸底。对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全面排查。把不稳定因素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发现问题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三是认真调处,要按照调解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操作,做好格式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每月上报一次矛盾纠纷信息。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不稳定因素排查表上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社区”的原则,把矛盾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各组、各企业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
2、务求实效。按照“面上不漏系统,系统不漏企业,社区不漏居民”的要求排查梳理到位。
3、健全机制。建立健社区、组、户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分析及应急预警机制。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观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区司法调解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和谐稳定。为此,为确保全年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完善和提高,全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等社区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居民小组组长,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
根据社区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社区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社区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居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
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考,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想调解,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本年度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时间作为排查的工作中心,任然调防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和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社区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入手:
1、组织社区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居民组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5、依据开发区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矛盾纠纷调解数据统计制度,准确按时上报。
六、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12年要以创市优秀调解委员会为工作目标,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每个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本年度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居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的社区人居环境。
观湖社区
第五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实行:“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的减罚一定的报酬或者奖金。
二、会议、学习制度。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议;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委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三、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要向村(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乡镇每月排查1次,村(居)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五、纠纷登记制度。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按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的《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登记。
六、共同调解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谁先受理或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主持调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调委会为协助调解方,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
第七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为适应我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区、乡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
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
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员须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的纪律,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调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三、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村“两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地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注意分析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演化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减少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不仅要继续加强对传统拭目以待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而且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妥善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把依法调解与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和解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依法办事,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尤其那些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不能放任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时期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实现全村居民安居乐业。
第八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1、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3、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三)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调解书
(1)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凰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一)服务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应受理由各居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二)中心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三)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四)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五)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一)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四)各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
四、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一)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二)涉及两个或多个居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居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五、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一)各居委会对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服务中心进行调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三)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二)各居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并于每月28日底前上报综合工作部,综合工作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于每月30日前上报区信访局、区矛调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退报、漏报、虚报、错报。
(三)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七、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一)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二)中心调解处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透、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