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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章程规章制度 |

时间: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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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范文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篇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篇2

  一、总体工作思路

  20**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一手抓指导服务,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动“两网化”管理发展升级,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有效维护和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运行。全市举报投诉录入数全年不低于2600件,年内举报投诉动态录入率100%,案件按期运行率98%,年内咨询信息录入数不少于1.4万件,一级网格平台运行率100%。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少于80户,全市年内书面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1.2万户,书面审查率不低于80%,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业务。全市年内新增或更新信息的用人单位不少于1.5万户,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不低于90%,每一网格简单劳资矛盾纠纷全年调处数2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60%,全市网格年内指导服务用人单位不少于1万户,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预警与应急信息全部录入。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全市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持证在岗率不低于95%,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持证在岗率不低于90%,全市劳动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率不低于50%。

  (五)12333政策咨询服务。年内人工接通率不低于70%,咨询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年内全省12333服务质量测评市本级在90分以上、各市(区)在80分以上。

  三、重点工作举措

  (一)强化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切实提升维权效能

  1.推进联动平台平稳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工作理念,深入推进联动平台建设和运行,提升工作人员对联动平台的熟悉程度和使用频率,着力在提高录入率、按期运行率、办案质量三个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联动平台运行的常态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平台在一级网格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向二级网格延伸,二级网格运行率不低于50%。

  2.提升联动平台案件运行质量。以平台运行监控为抓手,全面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突出案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对案件全流程的监测及办案人员履职情况的督查,坚持案件审批网审与书审同步,推进和保障平台中的所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规范运行。健全监察机构内部以及层级之间的监督,加强对平台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结果考核,组织实施案卷抽查活动,确保所有案件在平台规范运行和顺畅流转,促进平台运行质量不断提升。

  3.开展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厅联动平台建设规范要求,组织实施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和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实现统一对外标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着力提升平台基础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工作作风,促进人员、经费、硬件设备配备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推进平台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二)突出重点监察和联动执法,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1.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针对不同时段违法行为的特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二季度开展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维护专项整治;三季度组织开展高温期间专项检查,落实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和待遇;四季度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劳务派遣等重点领域专题调研和日常巡查工作,切实保障劳动保障新法新规的全面实施。依托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案件信息,结合各地、各行业劳动用工特点,组织实施建筑、造船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若干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劳动维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完善社会保险稽核查处机制,逐步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实地稽核办法,建立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移送联系制度,加强对各市(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指导与督促。

  3.强化联动执法机制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大要案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坚持多管齐下和正面引领,大力开展维权宣传、用工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

  1.开展维权执法重点宣传。坚持开展送法送政策、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等形式的宣传活动,创新宣传载体,将宣传工作做到劳动者身边。对劳动者重点宣传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所提供的高效维权渠道,加大对典型违法侵权行为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组织开展订单式、主题式培训研讨活动,对用人单位重点宣传劳动保障新法新规、用工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2.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强化守信激励机制,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对已有诚信示范企业的回头看活动,积极培育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建立健全覆盖面大、征信渠道广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实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欠薪黑名单”和“劳务派遣黑名单”制度,根据企业诚信等级和失信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实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信息与社会信用监管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3.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将行政指导贯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过程,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针对用人单位违法原因,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方式给予指导,力争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全部下发建议书。建立监察员挂钩联系企业和定点帮扶制度,组织开展经营困难及关停并转企业调研走访活动,加强对使用劳务派遣工、农民工较多企业的指导力度,发现用工风险隐患的,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函,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大力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坚持自愿调解、全程调解的原则,推动和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促进劳资矛盾快速化解、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

  4.提高12333政策咨询服务水平。进一步改进12333政策咨询服务质量,着力在服务态度、服务规范、沟通技巧、政策业务等方面全面提升咨询员的服务水平,促进人工接通率和咨询服务满意度的两个提升。

  (四)加大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和网格业务开展,推进“两网化”管理提档升级

  1.进一步夯实“两网化”管理基础。以基层平台建设薄弱地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网格管理工作职责,改善“两网化”管理工作条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在联动平台举报投诉案件全面运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诚信管理、书面审查等各项监察业务工作的网上运行,实现监察业务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2.加快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按照“专职机构标准化,监察中队实体化,协理员队伍专职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标准,组织开展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动各地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大经费投入,有效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相对薄弱的问题。继续加大示范网格创建力度,结合“两大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坚持重点突破、难点攻坚、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年内再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网格。

  3.全面落实六项网格业务。依托联动平台,全面开展网格内举报投诉接待和矛盾纠纷排调处工作,进一步提高调处效率效能,促进调处成功率不断提升。针对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以及船舶修造、小微型加工制造、租赁型等重点企业,组织开展网格内法规宣传、监测排查等活动,重点帮助规模较小、未配备专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及时报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和各类预警信息,促进网格内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五)提升执法能力和作风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1.着力提升监察员执法能力。适时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理员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监察员、协理员队伍中大力营造“重业务、比能力、求进取”的良好氛围。继续抓好监察员、协理员资格培训,加强监察业务工作指导,围绕新法新规实施、案件事务办理、联动平台操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等内容,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评选优秀案卷,促进监察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提升。

  2.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基础。巩固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阳光执法,完善执法流程,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夯实、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按照“五个在一线”工作法要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员深入基层、联系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依托网格化管理和维权中心、联动举报投诉“两个平台”的运行,实现半小时维权服务全覆盖,满足劳动者快捷维权需求。

  3.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坚定不移践行“亲民爱民为民”理念,认真开展全国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专项行动,落实执法业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三项规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实行责任倒逼机制,引导监察员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克服抵触或畏难情绪,促进队伍作风明显改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篇3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呈上升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得日益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优化环境,改进工作,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机构名称规范为支队(地市级)大队(县级)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具体机构、人员配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提出意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通讯工具、电脑、摄像、照像、录音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担。各地要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和监察执法条件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般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考试录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分别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级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用人单位在县(市)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在市城区的区属用人单位由黄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市属、异地登记注册的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它用人单位由与登记注册机关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湖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可以直接对下级管辖的劳动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各县(市、区)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未经鉴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三)禁止私招乱雇。坚持用工备案。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四)坚持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对用人单位涉及技术工种的岗位。否通过考核鉴定并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对未持证上岗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五)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禁止使用童工。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七)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

  (八)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

  五、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从办案费中列支。要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期审计制度,所需经费从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六、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矿山等行业。按规定收取工资保证金。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八、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联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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