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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范文汇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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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汉语词语,拼音yuán yīn,指原来因为;指造成某种结果或者引发某种事情的条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范文汇总五篇,欢迎品鉴!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1

  下半年工作,固定资产投资是重中之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直接体现是项目推进的质量和速度。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搞好投资项目的综合督查工作,根据近期督查工作的体会及三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基本到位的实际,按照下半年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上杨波县长的明确要求,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就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展好项目综合督查,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调整督查工作格局,实行面上督查与分片包干相结合,定期督查与跟踪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两办督查室及原项目督查组负责面上督查,三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镇宁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镇党办通字【20xx】144号)划定的监督范围,分别具体督查监督范围内单位部门涉及的投资项目。纪工委(监察分局)内部再根据人员特点进行细化,做到督查任务明确、督查对象清楚、督查要求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三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与面上督查组加强协作沟通,及时掌握、反馈和处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督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纪工委(监察分局)再在责任区内实行一周一督查,重点项目专人负责,不间断跟踪,全过程督查的工作方式。使专项督查具体化,进一步提高项目推进的速度和质量。

  二、调整督查工作方式,实行行政督查与效能监察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将行政督查与效能监察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优势,制定内容具体,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督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内容包括“出勤情况,推进情况,对象评议,领导考核等”,对督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督查工作健康、有序、有效进行。同时对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制定《项目推进绩效考核办法》,内容包括“主要领导重视程度,项目单位具体评议,工作方法实际效果”等内容,实行一周一考核,一月一兑现,一季一总结。对推动项目落实成绩突出,工作确有明显效果的,通报表扬,物质奖励,直至提拔重用;对工作不努力、不尽责、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通报批评,影响年终,直至行政问责。把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考核,考出压力,奖出动力,激出活力。

  三、不断完善领导联系与部门负责相结合,推进项目与培养干部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实行县委常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联系领导的项目推进工作情况汇报,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等,通过充分发挥县几大班子领导联系帮扶企业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部门负责的具体落实。

  同时将干部培养与项目推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引进好项目是人才,推进项目落实是英才,扶持项目健康成长、发展壮大是雄才的人才观。通过明确后备干部驻点帮扶、在项目挂职锻炼、参加督查、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推进中培养干部,在项目落实中发现干部,在项目成长中用好干部。把项目建设与督查工作作为培训干部、检验干部和发现干部的平台,实现推动工作和培养干部“双赢”。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2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xx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3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建设,又要督促检查,落实惩罚和预防措施。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这是基于党章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一、基层纪委(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XX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XX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4

  鉴于督查工作的现状,无论党务或政务督查均亟待规范。

  一是要规范立法。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政令不畅,布置多,落实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加强督查立法工作己成当务之急。督查的性质、任务、原则、特征、职能、职权和体制等应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公安和国土部门,对其执行督查国家已有了立法。但是对于全党和全国的党务、政务督查,国家尚无统一法律规范。我省应开先河出台《湖南省督查工作办法》等规章。目前,督查、督办工作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纪委、中组部对干部制度及反腐倡廉,国土资源部对用地管理,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监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警务工作的管理等分别开展了督查工作,并逐步形成了制度,加大了力度。

  二是要规范督查机构的地位。我国十分讲究行政层级,下级服从上级是我党的基本原则。目前,党、政督查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实质上其地位是办公厅(室)下设的一个内设机构(处、科、股),其督查的对象却是下级党委、政府或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督查者的地位低于被督查二个级别。很明显,低级别机构的低级别干部要督查高于自己二个级别的上级领导部门,除了向被督者“请示”、“汇报”外,其督查效果和工作落实情况可想而知。我国清代的“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而我们目前的督查机构又为什么不能高规格设置呢?为此,建议督查机构要高半格配置。省委、省政府分别设督查室,由副省级领导任督察长。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督查机构参照上述规模设置。只有这样,督查工作才具有权威性。

  三是要相对集中督查权力,构建政务大督查工作格局。要将信访、审计、国土、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督察工作权力相对集中起来,同时,将政府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剥离,统一纳入政务督查范围。

  四是要规范督查工作的职权。要赋予督查工作参与、派出督查、指令督查、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置、责令执行、决定撤销、变更、禁闭等行政强制权和督查建议、移送处理权。

  五是要规范督查队伍建设。督查人员要政治、业务、法律素质高,德才兼备,廉洁自律,品行端正,能力强,威望高,事事起表率作用。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工作计划5

  近年来,禄劝县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 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与其他人和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等等。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普遍都对监督心有疑忌,导致信心不足。

  (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基层纪委往往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致使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纪委书记又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怕得罪人”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致使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困难,从而使得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造成监督缺位。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近年来,禄劝县纪委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基本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现正在逐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整合办案主力,但在推动部门和乡(镇)街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求上,乡镇街道纪委委员大部分仍为兼职,仍存在监督错位缺位现象。党委、政府在扶贫攻坚、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上,仍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如:乡(镇)街道纪委虽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二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不高,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过硬,不懂办案,不会办案。三是部分基层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方法不多、手段缺乏,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监督措施不到位。

  二、 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监督作用受到影响。一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特别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碍情怯面,顾虑重重,缺乏斗争精神,不敢碰硬、不愿监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能职责和职业精神问题。二是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信任和依赖纪委,除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二)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部分基层纪委主业主责脉络不清,导致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业务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基层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部分基层纪委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导致有些工作该分解的没有及时分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有的基层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受到削弱。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四)能力素质还不到位,监督成效受到制约。部分基层纪检干部还未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对转职能的要求理解不深不透,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造成监督职能虚化。加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系统培训机会不多,没有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理论知识,缺乏开展案件查办、信访核查等专业知识和具体方法技巧,导致办信、办案质量不够高。

  三、 基层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如何更好推动基层纪检组织履行好监督责任,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困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难点。当前,针对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三转”、聚焦主业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其落实监督责任。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一是要深刻认识基层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二是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是要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全面落实纪检体制改革“两为主”“两覆盖”等具体工作要求,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健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报告”制度以及系列配套制度,规范乡镇纪委书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切实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类考核办法,列出责任清单,严格目标刚性考核。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真正实现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聚焦主业主责要有新举措。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突出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围绕“准确定位、科学履职,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强化职能、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将纪委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等主责主业工作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既不以落实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也不在行使监督责任中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

  (四)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存在贪腐问题,都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开口子”,搞“既往不咎”或“下不为例”。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纪检干部的思维和视野,切实增强执纪监督、案件查办和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 对失职渎职、以案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不护短,不遮掩,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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