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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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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黑除恶,就是肃黑除恶。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巨大毒瘤,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咬牙切齿,恨骨头。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篇2】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篇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电【2018】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18】4号)、《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一)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

  2.对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研究解决,认真部署,并督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协助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4.深入实际调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5.定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具体部署,并督促工作落实。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责任。

  1.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推动并落实鹰潭、贵溪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场落实措施。

  2.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负责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规范工作台账,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和问责等工作。

  三、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本单位、本辖区发生了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事)件的。

  2.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未发现或发现了不上报的。

  3.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5.发生了有影响的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案件,并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办的。

  6.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查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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