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通用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8月4日下午,内江市召开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工作会,由市社保中心审计科负责同志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退管科负责同志对各地在开展核查和追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会议指出,按照部中心《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7号)文件要求,此项工作依托部级稽核考核系统开展。为切实防范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要切实做好数据接收、核查整改和情况反馈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会议强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和信息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核查整改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主动与司法、检查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对疑点信息进行逐条逐人核实,确保不漏一人。市社保中心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三是严格待遇资格认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要求,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多种认证方式核验待遇领取资格,对因服刑等原因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及时暂停待遇,防止基金损失。
【篇2】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局属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把开展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省市下发的名单、其它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的数据及自身掌握的情况,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和死亡冒领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建账,做到底子清、目标明,并以此为基础做好清查和追缴工作,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管理模式。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制定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片区统筹部署落实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制定措施,做好清查追缴准备。
(二)梳理排查阶段(3月11日至3月25日)
对重复领取养老待遇、死亡冒领养老待遇、服刑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等人员进行筛选并建立台账。主要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在系统中已注销或已暂停,但有未追回信息的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市区疑似重复领取待遇需核查人员;已死亡仍在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服刑期间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三)组织追缴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
根据梳理核查结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对已核实重复领取人员、服刑领取人员在系统里做暂停处理,对死亡冒领人员进行注销,并就重领冒领的养老金数额进行追缴。4月25日前将追缴情况报区居保局。
(四)总结评估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4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冒领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3),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一起报区居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队伍。居保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东部、西部、南部区域分设3个核查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片区所辖乡镇的核查督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分村分社成立工作队伍,明确责任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追缴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好工作档案。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确保台账记录与系统记录情况一致。要按照文件规定组织追缴重领冒领的养老金,并做好追缴情况记录。要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避免因工作不规范引发群众负面反映。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利用正常办理业务时机、政务村务公开栏和广播村村响等媒介,宣传清查追缴工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为了参保人的养老钱不受侵害。对于暂停发放、注销发放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此引发群访、群体事件。对于确属欺诈冒领人员,要及时上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篇3】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以来,参保率不断提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断增多,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6万多名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增强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因各种原因,出现了一些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情况。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区人社局从即日起开展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行为的主要范围
1、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的;
2、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3、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二、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
希望参保居民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已核实为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并通知其返还养老金的,请自觉、主动到本镇政府、办事处养老办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及利息。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篇4】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的全覆盖,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亲属仍旧领取养老金和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近日,新左旗人社局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疑点数据进行了核实。
一是强化宣传,法规政策落实到人。对刑满释放的退休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当面告知等方式宣传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享受待遇调整的相关政策法规,向违规领取人员送达违规领取基金追缴通知书,责令其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二是建立机制,数据核实精准有效。为准确核实违规领取待遇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违规领取起始时间,人社局积极对接旗法院、公安局治安大队、新宝力格边境派出所建立定期交换数据机制。
三是分类处理,基金追回初见成效。对刑满释放人员由人社局负责追缴其刑期违规发放和调待补发待遇直至完全追回违规领取金额后恢复发放。
截止目前,共查实出1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24个月基本养老金共2400元,目前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全部追回。
下一步,新左旗人社局将联合旗公安局对城乡居民死亡冒领情况的12人,进行全面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