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荣成市崖西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袁振波(身份证号码:370633571107321)
夏吉龙 (身份证号码:370633621002323)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崖西镇前庵村租赁厂房从事农药物资的销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过多次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物概况:
乙方租赁前庵村西闲置厂房,占地面积5688平方米,其中:建筑总面积627.8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厂房的出租期为三十年,即从2006年8月10日至2036年8月9日.
三,租金及交付办法:
1,自2006年8月7日起,每年租金3千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玖万元整.
2,交付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全部租金(即共计玖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交付,由崖西镇财政所收取.
4,土地租金由镇政府给予前庵村一次性补偿( 元),由崖西镇前庵村收取.
四,双方的责任: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2.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将租赁物抵押或设定担保,并确保产权清晰.
3,租赁期间,在用水,用电方面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4,租赁期间,如有村民无故干扰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由甲方和前庵村帮助协调解决.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纠纷的处理:
1,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和解除协议.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所租赁的厂房转让,出售,出租.
4,租赁期间,如因为国家政策变动(包括土地,修路等)由甲方协调乙,丙方解决,租金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5,协议一方要求修正,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原协议仍然有效.一方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应于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未做出的视为默认.
6,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可根据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终止:
1,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优先租赁于乙方.
3,乙方迁离租赁物时,属不动产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1.一方擅自变更或中止协议,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年租金×5‰×违约天数.违约期限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物,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的一切损失.
八,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附:租赁物厂区平面图
出租方:(章)荣成市崖西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签字)
承租方:(章)
法人代表:(签字)
土地监督方:(章)荣成市崖西镇前庵村委
法人代表:(签字)
2006年8月7日